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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五大电信诈骗案例大曝光!

2017-05-17 乌海新闻




乌海市法院打击新型电信犯罪

五大典型案例

下面发布乌海市2014年至2017年关于新型电信犯罪的五大典型案例。希望以下典型案例可以对广大市民起到警示防范作用,减少此类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一)

杨昊、林清文等人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份,上诉人林清文向朋友孙加兴(另案处理)介绍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息的业务。后孙加兴安排上诉人洪春雨通过林清文提供的QQ号码联系购买伪基站设备,不久原审被告人曹宽加入使用伪基站的学习,并介绍上诉人杨昊加入。2015年6月至7月底,杨昊伙同他人在接到 “上家”指令后使用伪基站设备在全国多个地区发送诈骗短信,导致以上地区用户的手机信号出现短暂中断,杨昊从中赚取“上家”发放的佣金,曹宽也提成获利。2015年8月17日,上诉人杨昊、曹宽驾驶白色丰田RAV4汽车(车牌号为宁EG8478)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途中,被公安人员发现后逃匿,并将涉案伪基站设备丢弃(未追回)。曹宽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将孙加兴、洪春雨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孙加兴家中查获伪基站发射器1个等物品。


裁判及结果

海勃湾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昊、林清文、洪春雨、曹宽的行为均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系共同犯罪。曹宽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杨昊、曹宽、洪春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杨昊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林清文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洪春雨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曹宽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白色丰田RAV4汽车(车牌号为宁EG8478)1辆、伪基站发射器1个、电源转换器2个、电源线1根、信号架1根,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杨昊、洪春雨、林清文提出上诉。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昊、洪春雨、林清文、曹宽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一审判决没收的车辆虽是作案工具,但非杨昊本人所有,不属于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予退还。原审认定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作案人为杨昊而非曹宽,应予纠正。判决: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杨昊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上诉人洪春雨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上诉人林清文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上诉人曹宽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六、随案移送的伪基站发射器1个、电源转换器2个、电源线1根、信号架1根,予以没收;白色丰田RAV4汽车(车牌号为宁EG8478)1辆予以退还。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旧法律更替时期的电信犯罪典型案例。在刑事案件审理实务中对被告人罪行的准确定性,是打击新型电信犯罪的重点,也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好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后,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或诈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之前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改为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犯罪行为特征更加符合罪名文理解释,更能体现国家对新型电信犯罪的重视与严厉打击的态度。


(二)

扈卫庆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扈卫庆受他人雇佣并答应为其利用“伪基站”设备前往全国多地发送诈骗短信。2016年3月17日左右,扈卫庆和朋友庞某(庞某不知情)驾车从河南省卫辉市出发,在经过安阳、邯郸、石家庄、邢台、太原、晋城、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等城市后,扈卫庆在车内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中国工商银行“95588”专属短信号码在乌海市向不特定的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裁判及结果

海勃湾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扈卫庆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用频率,向伪基站影响范围内的移动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对扈卫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鉴于扈卫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扈卫庆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伪基站主设备1台、天线1根、遥控器1个、VIVO手机1部、NOKIA手机1部、U盘1个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扈卫庆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结案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雇佣下线进行电信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案件中被告人扈卫庆贪图上线佣金,利用伪基站,面向多地、多人无差别发送诈骗短信,触犯了刑法,受到了法律严惩。此类犯罪大多数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危害性没有认识,只是贪图上线许诺的利益,特别是对于社会闲散人员及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人具有一定诱惑力,对此类案件的严肃惩处也是告诫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无差别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也会对公用电信管理秩序造成扰乱,形成社会危害,最终被法律严惩。


(三)

李超豪盗窃罪


基本案情

自2015年6月,被告人李超豪通过网络贩卖银行卡牟利。2015年7月10日李超豪通过手机短信得知其卖出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收到汇款54万元,便产生非法占有念头。当日,李超豪将该款转至其银行卡绑定的汇添富基金“现金宝”账户,并于2015年7月11日,现开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将原卡挂失后,将“现金宝”与新开的卡绑定。后李超豪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超级网银分11次向新开卡转款540 053元,2015年7月16日李超豪由该卡向其支付宝支出5 000元后花销。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2015年7月10日14时许,犯罪分子冒用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电话号码向其工作人员孙某某发送诈骗短信,让孙某某向李超豪农业银行卡付54万元。孙某某信以为真,于当日向李超豪的账户汇款54万。


裁判及结果

海勃湾去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超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银行卡秘密转移的方式,将犯罪分子诈骗的赃款非法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李超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银行卡16张、假身份证1张、民生银行U宝1个、U盾3个、中国移动SIM卡36张、中国联通GSM卡3张、硬盘1个、电话卡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超豪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利用新型电信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对社会大众日常生活方式的改变,现金交易已经不再是社会经济往来的必须,而网络虚拟交易处于发展时期,容易出现问题和漏洞,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本案上诉人李超豪利用互联网违法兜售银行卡,后又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向其他金融平台转账的方式侵占已兜售银行卡中的存款,整个犯罪过程在互联网上就能够独立完成,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巨大的难度。此类犯罪不仅是在告诫广大市民提高网络交易安全意识,从正规渠道获得、册网络交易账号及银行卡,对大额交易尽量采取安全、稳妥的方式进行。也是在督促全市金融机构及行政司法部门对本市金融网络秩序监管及金融网络支付环节安全进行不断完善及重点保护,达到平安网络、平安金融的目标。


(四)

黄文淦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文淦在名为“福民鼎盛”微信群中发布办理无息贷款的虚假信息。该微信群内好友被害人袁某某信以为真,联系黄文淦要求给其办理该贷款,黄文淦遂以收取合同费、缴纳保证金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现金5500元。后黄文淦通过被害人袁某某,使袁某某在其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多次转发该虚假信息,使得赵某等102名被害人通过袁某某陆续向黄文淦微信转账共计29900元。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锁定的IP地址,从浙江省瑞安市将被告人黄文淦抓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文淦亲属主动退赔了全部诈骗款项35400元。


裁判及结果

乌达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文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54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文淦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黄文淦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利用新型社交平台进行网络诈骗的案例。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中微信群、QQ群等大型社交网站,为此类犯罪提供了平台锁定受害目标,再通过这些目标受害人的社交网向外辐射,致使受骗人群不断扩大。此类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被害人数往往难以判断,甚至部分被害人因被骗取金额不大,选择不报案、不处理,针对这种现象,呼吁广大市民可以净化自己的网络社交圈,对于无法确定真实性的信息不要进行转发或其他传播行为,一旦受骗及时报警,共同打击新型网络诈骗犯罪,不姑息此类犯罪行为。


(五)

胡铁峰、唐雷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胡铁峰由他人介绍,联系到被告人唐雷,并以每日800元的酬薪雇佣唐雷并向其提伪基站设备,让其前往全国多地发送诈骗短信。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唐雷受被告人胡铁峰指使前往河南省的郑州市、河北省邯郸市、天津市、内蒙古的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等地,唐雷每到一个地方,便将“伪基站”设备装在黑色双肩包内,背在身上,在大街上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中国建设银行95533专属短信号码,发送诈骗短信。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唐雷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发送23520条诈骗短信,次日来到乌海市继续发送诈骗短信,致使被害人杨昊、姬某某被骗人民币12474元(赃款未追回)。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唐雷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大街维多利亚洗浴中心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唐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6日将被告人胡铁峰抓获。

    

裁判及结果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铁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唐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胡铁峰、唐雷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多人多地利用专属号码发送诈骗短信进行网络诈骗的案例。在司法实务中电信诈骗犯罪多为伙同流窜作案,案件侦破难度高,社会危害性大,且罪犯多伪造金融电信等机构专属号码发送诈骗短息,迷惑性较强,行骗成功率高。这就要求广大市民培养防骗意识,对所有无端福利型、抽奖型短信保持谨慎态度,接到短信后拨打该机构客服电话,或到本地机构所在地进行求证,切勿因贪心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月17日下午,乌海市举行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全力打击新型电信犯罪,维护市民金融通讯安全”。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通讯业的日益发达,电子信息诈骗层出不穷,在5月17日“世界电信日”来临之际,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根据乌海市法院系统近年来打击新型电信犯罪的工作经验,提出了防范新型电信犯罪的建议,并发布了2014年-2017年乌海市法院打击新型电信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17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新型电信类犯罪案件63件,涉及被告人109人,同比增长四倍,我市的新型电信犯罪情况不容轻视。


乌海中级人民法院给广大市民

防范新型电信犯罪的几点建议

打击新型电信犯罪,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更关键的是人民群众也要自发自觉的防范新型电信犯罪、避免因轻信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不贪婪

不要贪心于无端的中奖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人员发过来的所谓的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不轻信

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任何非官方提示的“客服值班电话”。当使用金融设备(包含pos机、ATM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拨打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外公开电话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去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作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及存款密码告知他人。银行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或提出非本人到场确认的转账、划扣等要求。

多保护

要培养起对自己隐私的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要谨慎对待、小心保护,特别是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个人基本性信息,不要向非正规机构提供,发现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对失窃或遗失的相关证件要快速挂失、及时补办,以免自己的基本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

多防范

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及短信要小心谨慎,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不愿意先透露自己信息,一味套取个人信息的电话和短信时,不要去猜对方的名字也不要急于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可不予理睬,即使对方可以准确说出市民亲友的名字也应先向关系人求证核实。一旦核实出对方身份有异或者可能实施诈骗行为,应尽可能记录下对方的有效信息并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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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种最常见电信诈骗类型

1、“猜猜我是谁”

诈骗分子冒充熟人,在电话中让你猜猜他是谁,“连我声音都听不出来?”“你是,小杨……”“是啊,是啊!”当你不确定地报出一个名字,他马上予以承认,随即谎称近期将来看你,然后再以出车祸或赌博等被公安机关抓获需付保证金为由要求汇款。




2、冒充亲友请求“汇钱救急”

冒充亲人或朋友给你发短信,谎称其犯罪被抓、生病或车祸住院、甚至遭绑架等,要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



3、冒充“公检法”调查

冒充公检法机关“怀疑你涉嫌洗黑钱”;冒充社保局“通知你社保账户有问题”;冒充电话局“提醒又欠费了,请及时查询并将账户绑定以方便缴费”。以各种手段先将你吓住,再通过犯罪团伙成员间的分工、角色扮演,将你的电话层层转给一个“办案人员”,而办案人员会提供一个所谓安全账户,让你把钱打进去后以证清白。



4、假称退还养老金、抚恤金

一般会告知“您还有最后一笔钱没有领取,请您去某银行的自助设备上进行操作领取”。这通常会针对不太熟悉电子设备的老年人,请小伙伴们一定提醒自己爸妈,如果碰到这样的陌生电话,一定不能听他的去银行。如果去了,骗子就会一步步指引您将钱汇出到对方账户。



5、钓鱼网站

一是诈骗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你下单,便称系统故障,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等你填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的金额就会不翼而飞了!二是诈骗分子以网银升级为由,要求你登录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进而获取你的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犯罪。


6、虚构中奖

诈骗分子随机向手机用户或在互联网上发送中奖信息。一旦用户拨打“兑奖热线”,诈骗分子即以需先交“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种种借口让用户汇款来骗取钱财。




7、引诱短信

如果你收到“请把钱存到××银行,账号××××”、“还未汇款吧,账号已改为××××”、“钱请还至账号××××”等内容短信,一定要看仔细哦!是不是你正好有资金来往的商业伙伴?最好先打个电话给你要还钱的朋友,核对银行账户,别想当然地以为就是对方而汇款。



8、征婚交友

诈骗分子利用网络和报纸等刊登其条件优越的征婚交友信息,在电话沟通中,以甜言蜜语迷惑你,之后伺机骗财。亲爱的单身狗们,一定要警惕哦!可不能让自己雪上加霜啊!



9、网络招工

短信内容为“高薪招聘公关先生、公关小姐、特别陪护”等,要求你前往指定酒店面试。当你到达指定酒店再次拨打电话联系时,诈骗分子不露面,声称你已通过面试,只需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的培训、服装等费用后即可开始上班。步步设套,骗取钱财。这个可恶的骗术,已经让不少初来城市的农村年轻人上了当。如果我们有这样的亲戚朋友,一定提醒他。


10、电话推销

诈骗分子群发短信,内容为:“本集团有九成新××品牌车(桑塔纳、本田、奥迪、帕萨特等)廉价出售,电话×××”等,谎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物品、二手车等可低价出售,以交定金、托运费等名义诈骗钱财。



11、虚假信息诈骗

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发布虚假低息(无抵押)贷款、高利息融资信息,办理高额信用卡等信息,如你打电话去咨询,再一步步要求你缴纳保证金、定金、预付利息、中介费等各种费用,诱使你将钱汇至指定账户。


12、订票诈骗

诈骗分子利用门户网站、旅游网站、百度搜索引擎等投放广告,制作虚假的网上订票公司网页,发布订购机票、火车票等虚假信息,以较低票价引诱网友上当。随后以“身份信息不全”、“账号被冻”、“订票不成功”等理由要求你再次汇款。



13、冒充房东

诈骗分子冒充房东群发短信,称房东银行卡已换,要求将租金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部分租客信以为真,将租金转出后方知受骗。



14、淘宝刷信誉

诈骗分子在网上发布“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等消息。有人信以为真,就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你问后来?后来就都是泪啊!



15、QQ盗号

诈骗分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首先窃取他人QQ号、微信、微博账号,而后在好友名单里物色诈骗对象,再冒充该号主人,以各种理由提出借钱、汇款等要求,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到银行汇款等方式进行诈骗。


16、利用代购诈骗

诈骗者声称能“海外代购”,价格非常优惠,以此为诱饵,打折代购,等你付了代购款之后,诈骗分子会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类似理由要求加付“关税”,当然,货物是永远也收不到的。




17、利用二维码诈骗

诈骗者以商品为诱饵,谎称可给顾客返利或者降价,再发送商品二维码,实则木马病毒。一旦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应用账号、密码等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18、假微信公号

诈骗者喜好在微信平台上取类似于“交通违章查询”这样的公号名称,让你误以为是官方账号,然后再进行诈骗。



19、亲属信息诈骗

冒充学校向家长发去“孩子在校表现”手机短信,并要求你点击所附网址安装查收签字。或者在短信中直呼机主名字,称“这里是我们聚会时的合影”,后面附着一个网址。这是电信诈骗的最新手段。一旦点开链接,手机即中病毒,信息全部泄露。



 

20、在搜索网站上登记电话冒充知名公司

在知名搜索网站登记电话,冒充一些知名公司,网友一般为了订房间等与对方联系,然后就在骗子的指导下汇款。


延伸阅读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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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编/杨孝成 编辑/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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